济南市耕地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24.05.2017  18:10
                  济南市耕地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2016年出台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这是继“水十条”、“大气十条”之后我国又一项重大污染防治计划。“土十条”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引起了广泛关注,此举不仅将带来环境的改善,整个国民经济都将因此受益。         一、济南市土壤污染治理进展情况         济南市土壤污染源主要来自受污染的河流,和工厂周边污染空气的沉降,所以受污染的土壤呈零星分布和带状分布,济南市土壤污染治理起步较晚,近几年开始了零星土壤修复的试点,但是受技术和资金的影响,开展的规模较小,治理的效果也不明显。         二、存在问题         1、耕地管理者——地方政府缺乏耕地保护积极性         对于耕地保护工作,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有的地方政府却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只关注于财政收入和经济产值的增长,对耕地保护只停留在签订责任状、应付上级检查等表面上,缺乏耕地保护的积极性,这是耕地锐减势头得不到遏制的直接原因。         2、耕地使用者——农民缺乏耕地保护的动力         耕地的主要利用方式是种植粮食作物,由于种粮效益低下,受经济利益驱动,农民缺乏耕地保护的动力。农民耕地保护意识薄弱,不但导致耕地数量的减少,也加剧了耕地质量的降低。对耕地粗放利用、掠夺式利用、只用不养,滥使农用化学物质和其他投入品,致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贫瘠,耕地质量下降明显。         3、耕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耕地保护意愿         一般来讲,物权人应该会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产权物。但由于我国耕地产权不清,耕地所有者在保护耕地问题上,明显缺乏主观意愿。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缺乏耕地保护的意愿,而且还极有可能成为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积极倡导者,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了村集体采取暴力和非法手段带头抢占耕地的现象,违法占用耕地。         4、部分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建设占用耕地成本低,耕地数量保护压力大。我国法律法规对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标准等的规定较低,使得占用耕地的成本远远低于旧城改造的成本。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一些建设项目宁愿在城市周边选址,而不愿意进行旧城改造,利用存量土地搞建设。因此造成了城市“摊大饼”式的外延式发展,如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的兴建,大量优质耕地逐渐被吞噬,给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基本农田标准规定模糊,耕地质量保护无保证。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定义是很模糊的,对于什么质量的耕地应该划入基本农田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地方在基本农田的划定方面弹性很大,致使一些地方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基本农田“上山、下海、进村庄”,把劣地划为基本农田,而将城边的优质耕地预留为建设用地,其结果是无法保证本应是优质耕地的基本农田的质量。         土地执法权不配套,制止破坏耕地行为无力度。《土地管理法》授予土地监察执法人员对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但除了口头制止与发送《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外,均未明确制止权的其他行为方式和权限。这给实际开展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和不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对它的剥夺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实施,土地行政部门行使查封权又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这就使得在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到作出处罚决定这段时间内,土地行政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止违法用地的手段和措施,制止权显得苍白无力。         5、土壤污染治理需要资金量大         现有的土壤污染治理办法,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客土法,但是这种办法受优质土壤来源少,运输成本高等限制,需要资金量巨大,实际难以推广。         6、土壤污染治理研究缓慢,由于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研究期限长等特点,研究经费及研究人员相对缺乏,导致研究土壤污染的机制及办法研究缓慢。         三、工作建议         1、健全耕地保护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全面而具体的耕地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制定奖惩办法,与地方官员的晋升相挂钩,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从而促进耕地管理者有效保护耕地。         2、建立绿色GDP,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标准         建立绿色GDP是一项长期的、跨部门合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实施面临着观念、技术和制度方面的障碍。把绿色GDP意味着全新的政绩观,可以促使地方政府重视该地区的资源环境建设,而不仅仅是财政收入。         3、建立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积极性         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补偿制度,成立基金委员会,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面积,由享有粮食安全和耕地生态效益的粮食主销区拿出资金,对由于保护耕地而带来经济损失的粮食主产区给予补偿,从而改变“保护农业就是保护落后”的现象,激发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积极性。         4、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完善实施细则,土地征用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建立农户集体参与的农用地转用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户不动产权益的实现。         5、完善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耕地占用税及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占用耕地成本。从经济利益角度促使建设单位自觉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以减少对城市周边耕地的占用。         对基本农田的标准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明确定量。基本农田的具体标准要综合考虑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生态和布局要求,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把质量优,产出高,集中连片,基础设施配套、区位条件好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杜绝“划劣不划优,划远不划近”,一旦划定,不可更改。对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量以及“严重损坏和严重污染”的量要明确化,同时应该提高量刑,从重处罚,从而减少破坏耕地的行为。         多方联合,增强国土部门的执行权。针对国土资源部门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权,可以采取多方联动的方式,整合力量,共同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可以借鉴河南省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警察支队,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         运用技术手段随时监控全国的耕地变化情况,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运用3S技术及时掌握耕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增强土地执法的权威性。         6、加大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投入,改善土地质量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耕地质量的下降问题,耕地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水平,针对当前状况,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和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减少或降低农业投入品对耕地质量的破坏,积极实行农村清洁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现清洁生产、清洁田园的目标。         7、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建立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发挥社会团体、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和畅通的沟通机制,使群众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如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同时建立监督工作保密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及电话,对如实举报者给予奖励等,使耕地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8、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长期的实践证明,土壤一旦经受污染,需要付出沉重的治理代价,目前情况下,对于我国当前的土壤情况,全面的监督农村耕地中的污染重点,对于一些重点的污染物、行业等必须严格监管,要把受污染的耕地进行分类。         9、分类管控和综合治理结合实施。对于土壤治理的措施中,应当具有针对性以及有效性,根据不同的土壤所受污染的程度,制定相应的措施,这样既可以控制污染土地的数量,同时可确保其他的土地不会受到污染。

 

来源:    济南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