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处置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交通系统,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