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首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施行
31.12.2014 22:31
本文来源: 新华网
12月30日,记者从济南市气象局了解到,《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明年1月济南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成文法规。
据市气象局负责人介绍,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综合性或单项的规定,因此,《条例》主要针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
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鼓励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预报应做到预警和传播,其中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等。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相关各级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停课、停工、停产、人员转移和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等。
本文来源: 新华网
31.12.201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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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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