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版物业管理办法本月起实施

02.02.2015  12:50

        摘    要:新修订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前期召开的济南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将提前,应急维修事项也将增多。

  新修订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前期召开的济南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将提前,应急维修事项也将增多。

  新办法从前期物业确定到后期管理都作了详细规定。新办法明确,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确保开发商履行责任,新规提出,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一次性缴存质量保修金。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予以维修。保修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余额及孳息应当及时退还。

  新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有改动。“新《办法》将维修资金的缴存提前。”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交存。

  危及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可按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使用维修资金。在原有3种应急维修情况的基础上,增加4项内容。

  “原来对于应急维修的概念有屋面漏雨、电梯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等,一个‘等’字概念比较模糊,而一般应急维修只走了上述三种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增加了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情况。

  车位问题也是小区管理的重点,对此新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车库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对于市民业主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和物业不能随便“撂挑子”。

作者:张晓莉   网络编辑: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