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楼市新规:开发商不得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

26.04.2018  16:41
  大众网济南4月26日讯(记者 闫晓辉)今天上午,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新规,叫停济南楼市区别对待全款和贷款购房的销售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要求住宅销售捆绑车位及地下室。

  4月26日上午,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到,近期,济南市建委接到多份“12345”热线及市民来电,反映济南部分热点区域住宅项目存在全款购房、全款优先选房、拒绝使用商业贷款或个人公积金贷款等歧视刚需购房者、以及住宅销售捆绑车位、地下室销售等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价管控、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工作要求,结合济南市2016年9月以来已出台的限购政策,通知要求:

  一、商品住宅项目形象进度满足预售要求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

  二、住宅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销售方案。包括:房源信息、销售方式、付款方式、意向购房者组成(30%首付、60%首付、全款客户占比情况)。销售方案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销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告知所有购房者。

  四、销售商品房时,应优先满足无住房记录的刚性购房者需求。不得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要求住宅销售捆绑车位及地下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济南市建委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整改完成前,暂停项目合同网签及后续预售审批项目的办理。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