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上限下调

30.12.2014  12:32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社保局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数进行了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佣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不得让员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原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而新规定将上限降低至100%、下限为60%不变,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灵活选择。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做不仅可以保障低收入灵活职业者的权益,同样可以规范部分有雇佣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济南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雇佣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为申报主体为雇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相比之下,灵活就业者自行缴纳只能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企业出钱让职工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样做既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又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发生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时,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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