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环保执法人员遭围殴案宣判 施暴者获刑1年3个月
5日,9.9重大妨害公务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公开一审宣判,刘长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
法院详解“9.9重大妨害公务案”:
被告虽取得谅解,但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4时左右,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韩道汶(男,38岁)等联合媒体在济南市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村村南一渣土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取证执法时,遭到被告人刘长民威胁阻拦。被告人刘长民通过对讲机、手机叫来王凤雷、刘扬(均另案处理)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并打砸执法人员乘坐的鲁A02315雪佛兰车辆,致环保局工作人员陈伟(男,42岁)、韩道汶、陈培栋(男,33岁)、张超(男,40岁)、徐志刚(男,40岁)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伟、陈培栋、韩道汶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为4 078元。次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市中区井家沟村将被告人刘长民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长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庭上,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长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刘长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刘长民从轻处罚。但刘长民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长民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长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长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