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启动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

15.12.2014  13:10

  近日,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印发了《济宁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12月13日组织召开专门动员会议,决定自目前至2015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呼吸上更多的新鲜空气。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从煤炭经营、使用和运输三个环节严控煤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并结合山东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济宁市直接用于工业及民用燃料的动力原煤要求全硫含量<0.60%,灰分<15.0%。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洗煤、配煤、型煤加工经销等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展开建档备案工作,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一律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煤炭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凡销往市内用煤单位的每批次燃煤均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当地质监部门认定达到控制标准的方可销售,对不达标的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外运处理。

  各级质监部门派员到用煤单位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具有脱硫除尘设施,脱硫除尘效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锅炉,煤质不能低于环评批复确定的煤质要求。不具备脱硫除尘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中小燃煤使用单位,使用的煤炭要达到全市统一控制标准要求。各用煤单位对已购进的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燃煤要及时外运处理,确保一律使用达标燃煤。

  在城区周边大宗货源点设立煤炭进入市区快速检测站,禁止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入主城区。公安交警、交通、质监部门24小时执勤,逐辆检查运煤车辆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质量符合控制标准,质量不符合控制标准严禁进入市区,不能出具煤炭检验合格报告的,质监部门现场取样,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放行。对达不到控制标准的劣质燃煤一律不准进入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