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人大表决通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八个部门协同管扬尘
济宁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以及两次审议等过程,在8月31日举行的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经与会市人大代表正式投票表决通过。条例拟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我市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异常严峻,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巨大。作为济宁市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治气工作中经过“十大行动”、“百日攻坚作战”、“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多组重拳出击后,打响了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构筑齐抓共管环保大格局的第一枪。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计四十五条,强调体现济宁特色,根据济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增设新内容或对上位法规定进行细化,努力做到亮点鲜明、突出地方特色、操作性强利于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条例确立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两条主线,一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条例将我市实际工作中在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法律化提升,包括大气环境保护考核问责制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措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等。
在政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指挥调度、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对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及时移交、办结回告;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通过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思路。系统梳理了水利、交通、城管、住建、煤炭、国土、经信、环保共八个职能部门在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职权。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明确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扬尘治理责任;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重点性地规范,并根据地方实际做了创新。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等燃料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罚款下限由一万元提高至两万元;在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方面,加大对所有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监督责任,明确了十五种共三大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加大问责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另外,条例还在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政府采取提前管控措施、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造、树木飞絮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治理等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