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

04.08.2015  13:05

日前,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调整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从2015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执行新的待遇。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或者30%;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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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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