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7.09.2015  13:56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9月15日,济宁市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放宽购房提取条件、扩大还贷提取范围。
      一是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是扩大还贷提取范围。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没有当前逾期且12个月内累计逾期不超过3次,即可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桂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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