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鼓励大气违法有奖举报

09.06.2016  11:49

  本报讯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济宁市日前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关于有奖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举报属实并做出了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及调查处理结果,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而对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暂行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环保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若义 岳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