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潍坊东元连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4.01.2016  10:33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罚决字〔2016〕17号    


 

关于对潍坊东元连海化工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坊东元连海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监〔2015〕6号)要求,2015年8月,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1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你单位明细账使用铅笔记账,更改记账金额无会计人员和会计负责人盖章。所有记账凭证均无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你单位会计人员付静静、郭燕卿、刘慧慧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723 地      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6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