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海洋管理 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30.12.2018  09:02

  28日,山东提出一系列加强海洋管理的措施,包括要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类岸线,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禁养区内已开展的水产养殖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开展“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工程。

  2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提出要全面实施“河长制”“湾长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一、二类)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0%,彻底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水质;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66.56万公顷;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黄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5%。

   科学划定三类岸线,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方案》提出,要推进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全面清理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不符的政策文件。编制实施山东省海岸线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编制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严格海水养殖空间管控,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禁养区内已开展的水产养殖活动。

  同时严格执行用海限批政策,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原则上不再审查上报涉及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监督性监测日排放100立方米以上入海排污口,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等三大海洋工程

  《方案》提出,要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对日排放100立方米以上的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实施河流水质限期达标方案,确保入海河流按期实现水质达标。加快沿海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补齐沿海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入海。

  同时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海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生态岛礁”工程,改善海岛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恢复受损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维护湿地的自然特征,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开展“南红北柳”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滨海绿化水平。营建大型海藻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有效恢复近海渔业资源。严格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依法查处海洋保护区非法用海活动。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编辑:焦竞赛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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