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津县8·31爆炸案宣判 涉事公司负责人被判六年
中国山东网12月29讯 (记者 孙杰)今天上午,由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利津县“8·31”爆炸事故一案,在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最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培祥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学振分别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两年。
爆炸造成13人死亡,均系爆炸公司员工
今年8月31日晚,在东营市北部利津县滨海经济技术开发新区,一声爆炸声打破了夜晚的宁静,也打破了整个城市的安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描述: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米、东西18米、深3.2米的椭圆形大坑。最终,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重伤,1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在死亡的13人中,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年仅21岁,平均年龄只有32岁,都是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的中层骨干。
爆炸原因:公司负责人在条件不具备下,擅自决定投料试车造成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对外公布的《东营“8.31”重大爆炸案公诉意见书》显示,事发之前,该企业曾两次接到政府部门通知,要求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试生产。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此却置若罔闻,并且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由于该公司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为何如此判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500余万,有减刑表现
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书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培祥、邓学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进行试生产,因而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告人李培祥和邓学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或自首情节依据上述条例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培祥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512.5万元。两被告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并且都有认罪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