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不享受医保补助为何需补缴保费?
中国山东网3月2讯( 记者 张晓黎)3月2日,淄博市淄川区市民白先生向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反映,他今天上午到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被告知要补缴从2007年10月份至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白先生表示不能理解。
疑问:不享受医保政策为何要补缴保费?
据白先生介绍,这是他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办理保险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补缴从2007年10月份到现在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4455元。虽然白先生补缴了这些费用,但他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交这个钱:“我之前从来没有享受过医疗保险政策,为何要补缴费用?补缴的标准是什么?”白先生表示,对于这些疑问,工作人员并没有解释清楚,只是说此前与他情况相同的市民也交了钱。
办理完医疗保险以后,白先生上网查询了各地的医疗保险政策,他发现淄博市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从2010年开始交,有的补缴之前一年的费用,为什么我要从2007年10月份开始补缴这个钱?”
回应:医疗保险需足额连续缴纳 补缴按参保时标准
带着白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办理医保手续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白先生所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都是按照淄博市的医疗保险政策收取的。
据介绍,按照淄博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淄川区对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筹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20元,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320元。
淄川区缴费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时间段缴费的,享受政府补助;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除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外,还应承担原由政府补助的资金。
记者了解到,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对缴费业务管理的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时,应以参保时《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和利息,自符合参保条件之月或《办法》实施时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表示,山东省淄川区自2007年10月份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因此白先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也应该从2007年10月开始补缴,共8年零3个月。记者按照2015年淄博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筹资+政府补助共540元),计算了一下白先生需要补缴的钱数,为540÷4+540×8=4455元。
相关链接: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