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原教育局长张洪亮被判无期 没收个人财产

12.09.2014  11:36
  齐鲁晚报 淄博 9月11日讯(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张玉杰 王飞) 11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 原淄博市教育局局长 、淄博师专原党委书记 张洪亮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淄博中院一审“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张洪亮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等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

  2004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14年7月17日,淄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洪亮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