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煤炭清洁利用地方政府规章
一直以来,燃煤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了淄博环境空气质量,为还给淄博人民“蓝天白云”,《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
2013年11月6日,淄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景颜到煤炭局调研时,要求认真调研全市煤炭清洁利用课题,制定有关法规依法治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8日,《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正式颁布。徐景颜表示,要抓牢盯死耗能大户,利用《办法》的出台,死死抓住煤炭清洁利用,争取二三年时间大见成效。《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淄博市进入煤炭清洁利用法制化监管的新阶段。
《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办法》规定,在煤炭生产环节,煤矿企业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煤炭质量负责;在煤炭运输环节,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在煤炭储存环节,储煤场地应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自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在煤炭经营环节中,在淄博市落地经营的煤炭通过配选加工,含硫不超过1%、热值不低于4800大卡的清洁煤炭方可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报送煤质监测真实信息。在煤炭燃烧环节,燃煤单位对购买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所购煤炭必须达到淄博市清洁燃煤质量标准(配套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含硫量不超过1%,没有配套相关设施的不超过0.6%),灰份分期达标(2014年底前执行灰份不超过22%,2015年底前不超过20%,2016年起不超过16%)。
《办法》明确,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及各区县将增设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市煤矿安全执法稽查支队更名为煤炭执法稽查支队。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协调促进、交通运输监管、污染物监察监测、煤场布点规划、查处取缔不合格制品和监督管理检测设备等相应工作。《办法》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三万的罚款。
供稿: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