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矿业原副总张传业终审死缓

29.09.2015  13:32

张传业 资料照片

  国企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张传业,日前因贪污受贿被一审判处死缓,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因不服判决,其提起上诉,并辩称部分赃款为“礼尚往来”、“民间借贷”。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至2012年,张传业在担任淄矿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淄矿集团转让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的职务便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与他人合谋,采用压低国有股股价、抬高个人股股价的方式,将本该由淄矿集团获得的股权转让款2900万元予以侵吞。2004年至2013年,其还利用担任淄矿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丙、王某丁等11人房产、现金等财物,共计575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传业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张传业认为,其没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丙谋取利益,只是因为双方的特殊关系在职务上产生影响。他曾向淄矿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关照王某丙的公司业务。后来,王某丙送给其房产、宝马轿车等财物;自己另外收受他人18.3万元的材料、装修费,这些均属于礼尚往来。

  另一争议焦点则是,在转让王某丁所持有的新吉克公司40%的股权过程中,时任淄矿集团副总经理、新吉克公司董事长的张传业利用职务之便,在介绍推广、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为王某丁谋取利益。王某丁的股权转让后,分三次送给张传业共计 300 万元。王某丙案发后,张传业将该300万元退给王某丁。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张传业虽然未动用但也未归还这笔钱。张传业在上诉书中为自己辩解,“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丁谋取利益,涉案3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近日,省高院审理认为,张传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所贪污赃款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其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诉人张传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已达570余万元。张传业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