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04.01.2017  12:43

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鲁违建治组办字〔2016〕4号


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
    经研究,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根据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电视动员会议和省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要求,为确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的落实,结合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现将《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目标任务

    (1)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和认定工作,新增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完成60%以上治理任务;2019年6月底,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既有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文物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治理范围和重

    (2)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3)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4)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5)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违法建设的。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6)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文物局、济南铁路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7)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治理方法

    (8)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巡查制度,加大遥感监测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管理,实行即查即拆,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高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司法厅、民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9)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结合城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依法予以拆除。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综治办、高院、检察院、民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10)分类处理其他违法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高院、检察院、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政府法制办、文物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治理阶段
    (11)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选派工作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办公地点,配备办公设施及执法车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委宣传部、公安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12)统筹保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所需经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3)部署城市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对全省违法建设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地研究制定三年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2016年12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文物局、济南铁路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14)研究制定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制定《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确定违法建设治理重点范围、认定标准、处置原则、拆除方式和协调配合机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参与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工商局、济南铁路局、国家电网山东分公司。

    (15)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配合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6)坚持“拆改”结合,对拆除空地严格实施清场控违管理,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规范建设程序,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文物局、国家电网山东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17)总结验收。制定全省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验收方案,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牵头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单位:省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18)建立长效机制。总结三年治理工作情况,分析查找问题,开展治理违法建设“回头看”活动,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市政府。
    五、保障措

     (19)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是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协调指挥机制,落实层级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治理标准、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20)加强拆违执法保障。及时依法受理、办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单位: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21)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理,督导各地做好河道、公路、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认定、安全拆除工作。
      牵头单位: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济南铁路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22)建立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不得为违法建设施工提供供电、供水等服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国家电网山东分公司
    (23)建立考核督导制度。定期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调度和集中督导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调度督查和情况通报,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24)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对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及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牵头单位:省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5)制定《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处置条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参与单位: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工商局、国家电网山东分公司。
    (26)加强宣传引导。省里研究制定拆违宣传方案,在《大众日报》设立“今日关注”专栏,在山东卫视设立“违法建设治理每周聚焦”;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设立“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专栏;各地要制定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作用,开辟专栏、专题,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随手拍、大家评、政府查”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省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大众日报社、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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