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三人往小清河倾倒危险化学品致1人死亡 最高被判刑6年
4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淄博三人因往小清河倾倒危险化学品硫酰氯致1人死亡,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通报,三人分别被判刑5年6个月至6年。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由樊爱东拉走。7月27日,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淄博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樊爱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圣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蔡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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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统一裁判尺度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在发布会上,省高院通报了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工作情况,并通报了樊爱东等人向小清河倾倒危险化学品等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省高院副院长刘爱卿介绍,由于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是一个新生事物,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还十分缺乏,案件如何裁判还缺少统一的标准。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对于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依法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省已有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等六所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
大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1584人受到刑事追究。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3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件,判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赔偿2078万元。此外,东营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原告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厂房废气污染樱桃园 果农获赔180万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省高院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通报了烟台牟平一片樱桃园被铝厂废气损毁的案件。烟台中院判决一排废气污染樱桃的 工厂赔偿果农180余万元。
据介绍,原告曲忠全承包牟平南大窑村及南吕格庄村114.05亩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被告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铝业分公司、铝业分公司二分公司搬迁至牟平区大窑镇进行铝制品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厂房与原告承包的土地 仅一墙之隔,原告承包的土地周围无其他生产性企业。被告厂房内排出烟气,导致原告所植部分樱桃树受害,距离厂房 近的树比距离远的树尤为严重。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双方同意,烟台中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进行检测。该实验室做出的报告显示,离厂区50米处叶片含氟每公斤114.6毫克,距离厂区50—100米内叶片含氟每公斤46毫克。经审理,烟台中院认为被告 应该酌情赔偿原告损失,以70%为宜。
在该案件中,烟台中院判决被告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原告损失1843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