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展2017年"清河行动" 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坚决查处破坏河湖水域岸线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涉河湖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治,大力提高河湖管理保护水平,近日,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山东省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7年“清河行动”。
年底完成全面综合整治
此次“清河行动”清理整治范围为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2017年8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违章建筑和违法活动的综合整治。
整治重点主要有五项:一是清理拆除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二是清理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非法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三是清除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渣土、垃圾和违规修建鱼塘、养殖场,四是坚决制止和惩处非法采砂、取土,五是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堤防等违法活动。
每日调度、每周通报、每月检查
此次“清河行动”将强化工作调度,严格实行日调度、周通报、月检查制度。从即日起,各市要于每周二12:00前向省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前一周工作进展情况;自2017年9月1日起,同时报送清理整治完成情况。各市河湖专项整治方案要于2017年8月底前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总河长为“清河行动”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各行政区域内“清河行动”的责任主体,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为相应河湖(段)直接责任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涉河湖违法建筑和各类违法活动的排查及处置工作,确保河湖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在实施“清河行动”过程中,要采取积极稳妥方式,确保“清河行动”顺利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清河行动”工作成效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
省里将把省级重要河湖清理整治情况列入省总河长对市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对相应河湖市级河长的考核范围。各市、县(市、区)也要将“清河行动”工作成效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要严肃问责。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每月对各市“清河行动”开展情况组织一次督导检查。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2018年年初组织对各市“清河行动”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将坚持日常调度和集中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问题清理整治与新增问题防控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