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中清理涉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6.08.2018  14:14
  □记者 齐 静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相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为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对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今年2月26日,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目前,部分市和31个省直部门已经上报了清理结果。根据通知,各级、各部门要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

  按照部署,各市要于2018年9月底前将本地的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负责实施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继续保留的清理意见,需要修改的一并提出修改方案,于2018年8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清理意见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转自:大众网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