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2号 公布《2016年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6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6-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自澳大利亚进口羊毛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澳大利亚国别配额)为3万吨(净毛量)。
2016年为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实施第一年,为做好进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提交申请(含加工贸易)。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6年总量后,商务部委托机构停止接受申请。
申请者可到商务部委托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澳大利亚。
二、企业申领条件
(一)201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事羊毛、毛纺制品生产和经营。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上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环保、社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羊毛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
三、澳大利亚国别配额申领
(一)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澳大利亚国别配额,201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15年同一贸易方式下全球关税配额核定量的9.4%,同时单个企业可申领总量不超过800吨。
有实绩者指2013年-2015年在配额管理系统领证并核销有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实绩的企业。有实绩者当年首次申请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时,需提供本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和2015年羊毛、毛纺制品增值税发票。
(二)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生产能力证明(项目备案文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2016年9月30日后,如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总量未申领完毕,已完成国别配额核定量的有实绩者和符合申请条件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申请,商务部委托机构9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经商务部核准的申请企业可继续申领配额,数量不超过核准量。
有实绩者的国别配额完成量按照商务部委托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算。
五、商务部委托机构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发放澳大利亚国别配额,需在配额证备注栏明确标注“澳大利亚羊毛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六、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七、澳大利亚国别配额证发放、有效期限、配额核销、退回、延期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5号)执行。
八、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澳大利亚国别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商务部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附件:1.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16年羊毛进口税目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