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灾救灾款物使用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近期,山东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减灾委和应急管理部、省减灾委已分别启动Ⅳ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在前期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基础上,8月30日,省民政厅发布《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救灾款物筹集、调拨、发放,严把救灾物资质量关,规范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发放程序,建立监管制度,尽快建立发放台帐,及时公开救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抗灾救灾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及时调拨物资资金,确保应急抢险和救灾救助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应急救助效率,及时高效向灾区调拨急需的物资资金。县级民政部门要快速、有序、精准地把救灾物资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提出要坚持专款(物)专用原则,救灾物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包括灾害应急救助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一般损坏的维修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要明确救助标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救助标准。
《通知》明确要求,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标准发放专项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要统筹考虑“三无”、“三孤”人员和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救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
《通知》提出应坚持无偿使用原则,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规范救灾物资资金的发放,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生活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特殊情况下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
救助物资要集中发放。要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并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民政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分散发放的,要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同时还应严格发放手续和规范登记建档。
物资资金发放前应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
《通知》要求建立资金物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和物资采购、保管、调运、接收、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同时要严把救灾物资质量关。加强救灾物资从采购到发放入户的全过程质量监管,物资出库、发放前要认真组织质量检查,确保不合格的物资不出库,不发放。
及时公开救助情况也是重要一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物资资金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物资资金发放前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显要位置公示5天。
最后要严格纪律。对违反救灾物资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受灾群众根本利益。
(闪电新闻 编辑 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