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乡居民看病实现同待遇 启动新一轮住房实物配租

05.01.2015  12:00

  新年伊始,烟台开年“第一会”聚焦群众工作。昨日,全市群众工作大会召开。立足让所有人过得去,我市提出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思路,加快构筑以“一个平台、三张保障网、三大基石”为支撑的全覆盖、多层次的民生保障体系,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到保障、心灵充满温暖。

  “一个平台”,就是打造89000民生服务平台;“三张保障网”,就是织密社会保险、城乡低保、困难群体救助三张民生保障网;“三大基石”,就是筑牢就业、住房、公平三大民生保障基石。   织密三张民生保障网   “三张保障网”,就是织密社会保险、城乡低保、困难群体救助三张民生保障网。今年1月1日,居民医疗保险撕掉了城乡身份“标签”,职工生育医疗实现“零负担”,失地农民开始纳入城市低保户保障……织密织好民生保障网的路上,烟台踏出了一个个坚实脚印,还将继续奋勇前行。   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看病一个待遇   ■会议声音   织密社会保险网。坚持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位一体”,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制度化保障”向“规范化运作、精细化管理、高效化惠民”提升。   ■烟台行动   今年1月1日起,烟台居民医疗保险不再有城乡身份“标签”,生育保险实现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生育保险管理……   刚刚过去的2014年,烟台相继出台了《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五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中有进,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分别达到156.9万人、208.4万人、107.7万人、116.7万人、100.6万人,分别净增1.8万人、8500人、2.5万人、1.4万人、6万人。去年连续第十次为全市43.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全市共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197.8亿元,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率继续保持100%。提升异地医疗费用拨付效率,通过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办理5690人次的联网结算业务,支付统筹基金8615万元;完善异地生育报销政策,惠及600多名参保职工。   城乡低保: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户   ■会议声音   织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网。完善低保标准科学增长机制,适度扩大保障范围,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加强制度化建设,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查,既应保尽保,又只保该保,真正把好事办好。   ■烟台行动   烟台低保保障标准不仅有了“硬杠杠”,杠杠还“高”了不少。   去年11月1日起,烟台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市县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507元和276元,其中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0元。去年,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4115人,累计支出低保金8523万元,月人均补助322元;农村低保对象102007人,累计支出低保金18204万元,月人均补助142元。   同时,进一步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将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其中,失地农民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纳入保障范围。   为让真正的城乡低保户“吃保”,去年我市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共完成复核低保对象147902人,清退城乡低保对象31545人,新增8471人。   困难群体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会议声音   织密困难群体救助网。着眼救急、救难,以实际行动为困难群体“雪中送炭”。面向生活最苦、困难最多、最需关爱的困难群众,加大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力度,绝不让困难群众对生活失去希望、感到绝望……   ■烟台行动   烟台去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专项配套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探索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商业保险衔接。全市去年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451万元,直接救助困难群众62653人次,资助参保参合163739人次。   临时救助方面,烟台共救助困难群众229079人次,发放救助金5601万元。另外,全市还救助低保家庭大学本科新生176人,发放救助金70万元。同时,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张榜公示、逐级审批的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救助,救助资金将于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对农村五保户,烟台继续按照五保供养三级联保机制落实五保供养资金6145万元。目前全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896人,其中集中供养率达到77%,全市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7164元和4129元,分别比去年提高685元和509元。   就业:推行公共创业服务标准   ■会议声音   要筑牢就业保障基石。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大学毕业生和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振兴产业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努力让每个人都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创造幸福生活。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2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万人以上。   ■烟台行动   昨日,烟台市就业办提供的一组就业保障数据温暖人心。   2014年,烟台新增城镇就业18.8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7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5%以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补贴4.9亿元,扶持创业5.5万人;就业技能培训5.4万人,创业培训1.5万人;共为1.2万名“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发放社保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4569万元,帮扶318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1人就业。   烟台市就业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来说,2015年的烟台就业将做好借项目带就业、抓稳定控失业、以载体促创业、提质量扩培训、强素质拒腐变等五项工作。借项目带就业,深入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切实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抓稳定控失业,把握失业动态监测的功能定位,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机制。以载体促创业,在15处创业孵化基地内推行《烟台市公共创业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创业服务精细化水平。   住房:启动新一轮实物配租   ■会议声音   要筑牢住房保障基石。住房是民享之基。要坚持政府保障与市场开发并举,推行“三房合一、租补分离”住房保障模式,将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合并管理,实行以租为主,租赁服务和政府补贴平行操作、明收明补,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题,努力让每个人都实现安居梦。   ■ 烟台行动   今天,烟台市中心区2014年12月份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468户家庭公示将结束。转眼间,自去年4月1日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三房合一、租补分离”住房保障新模式以来,市中心区先后已有5个批次6820户住房困难家庭获得保障资格,4000余户家庭领取了租赁补贴,1195户家庭配租了保障房。   “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者合并为租赁型保障房,推行租补分离的新模式,烟台住房保障实现了政府从‘补砖头’到‘补人头’的转身,成为烟台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历史节点。”烟台市住建局局长邹长清说。目前,烟台市中心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常态化受理、保障资格动态认定、租赁补贴发放、房源配租等工作均走向正轨。今年,市中心区将在深入推进住房保障新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效果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后续管理,并适时启动新一轮实物配租。   公平: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会议声音   要筑牢公平保障基石。公平是民需之要。没有公平,社会不会和谐,人民不会幸福。我们在决策、行政、执法、管理、分配等各个环节,都要始终坚持公平的理念、公平的法度、公平的标准,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保障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筑牢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支撑的社会公平保障基石,努力让每个人都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   ■烟台行动   “当前正在推进的法治烟台建设,为筑牢公平保障基石提供了强大的支撑。”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曙光指出。   日前,《中共烟台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正式印发,描绘了法治烟台建设的新蓝图,正全面有序推进依法治市,逐步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其中,在决策环节我市将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操作规则;在公正司法上,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新闻链接:   2015年民生新政速递   >>>自2015年1月1日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据此政策,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自2015年1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新政,女职工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结算。每年节余的人次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支配,超支的人次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因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出血和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除按住院人次付费外,发生的统筹内支付额超过1.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超出额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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