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7.09.2016  02:38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鲁06民初373号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

  联 系 人:陈辉

  联系电话:0535-6676218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起诉状

  请求判令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1、立即拆除在山东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的全部风机及配套设施;2、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3、采取措施将被破坏的核心区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建设有风机项目,违建风机设施处于中国东部候鸟迁徙必经之地,已经出现一些鸟类在迁徙中撞风机杆死亡等情况,给迁徙的鸟类生存造成重大威胁。



                      和解协议

  一、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在山东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的七台风机及配套设施;

  二、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在全部风机及配套设施被拆除后30日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其修复过程进行监管,如果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则由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实施修复行为,费用由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在本案中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88324.5元。 责任编辑:山东高院
烟台市委统战部助力海外山东籍企业渡过难关
    日前,获悉海外鲁籍企业遇到困难,外事侨务办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1月10日,省委常委会利用一天时间,外事侨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