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减半收取

23.12.2015  11:59
    自本月起,烟台市开始执行修订后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新《细则》”)。按照此前一直执行的政策,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前要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按照新《细则》,烟台市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缴存保证金的基准标准,均统一下调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按照目前新建高层住宅每平米2800元-3000元的造价,10万平米的项目执行新《细则》,可以少缴280万元保证金,这将有效为建筑企业节约现金流。
对于缴存保证金的用途,新《细则》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当事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启用了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时,可抵顶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对于把保证金挪作他用的建筑企业,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档案。
    另外,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与企业信用挂钩,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清欠机构认定属于近年来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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