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6〕30号
22.02.2016 17:48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鲁政字〔2015〕277号文件规定,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5年12月23日起,不再组织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各级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核查。
(二)根据鲁政字〔2015〕277号文件规定,取消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自2015年12月23日起,不再对这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已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各市安监局收回并送交省安监局。
(三)根据鲁政字〔2015〕277号文件规定,将《采矿许可证》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颁发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颁发管理,省安监局不再对此类企业进行安全许可用印,自2015年12月23日起,此类企业新申请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由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查颁发,加盖市安监局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的正副本,并由各市安监局全权负责监督管理。
(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内容,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自2015年12月7日起,不再组织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五)切实加强取消和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安监局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已取消和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委托各市安监局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采石场,要严把准入关口,严格审批条件,不得降低标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消安全许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02.20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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