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出台养犬管理办法 个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17.12.2014  14:22




  半岛都市报12月16日讯(记者 朱红苇) 日照 市养狗的市民不在少数,其中不乏一些 大型犬 ,在一些街边废墟中,还存在着一些流浪狗,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本市制定了《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居民个人养犬应当具备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禁止居民个人饲养 烈性犬 、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实施导盲、扶助行为不受《办法》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办法》关于免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其他规定。

  居民在饲养犬只时,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散养、拴养犬只。如果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且避让行人。如果犬只因免疫、诊疗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

  除了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外,其他场所、区域的管理人 、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区域内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并有权制止携犬进入的行为。居住区在经过投票决定后,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初次免疫时领取由免疫机构加盖公章的免疫证明,并加挂免疫标识,以后每次免疫由免疫机构在免疫证明上进行登记。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按规定报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汇总、整理动物诊疗机构上报的犬只免疫信息。畜牧兽医部门可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网,实现犬只免疫信息和犬类狂犬病疫情信息实时管理。

  因犬只交易、赠送、收养等变更养犬人或者养犬人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养犬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5日内到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免疫档案有关信息,换发免疫证明。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免疫证明及免疫标识由畜牧兽医部门免费向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养犬人不承担费用。有条件的养犬人,可以为所养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不按规定养犬最高罚款5000元

        据了解,对于违反《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举报。如果出现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的,携犬到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的,随意处置及出售 、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的情况,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破坏环境卫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遭遇犬只攻击,必要时可击杀自保

  《办法》规定,单位饲养护卫犬应当在本单位区域范围内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外出,外出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如果犬只朝他人吠叫或者犬吠声影响他人,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并制止犬只使其停止吠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威胁自身或者他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任何人都有权对犬只进行制止、抵御和攻击,必要情况下可以击杀,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发生犬只伤人的情况,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人的,第三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其他损失;被伤害人向养犬人请求赔偿的,养犬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发现有兴奋、狂暴 、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症状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扑杀,并将犬只尸体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养犬人应当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发现流浪犬,可捕捉送至收容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遗弃所养犬只,也不得放任所养犬只在无人牵领的情况下在户外自由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捉后送流浪犬收容场所。

  流浪犬收容场所接收流浪犬后,应当对流浪犬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登记相关信息,并妥善照顾。公安部门将流浪犬送收容场所后,要向社会公开流浪犬图片、特征、捕捉时间和地点、流浪犬所在收容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可供养犬人识别、认领犬只的信息。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允许他人前往辨认、认领所养犬只,并提供相应便利。养犬人要求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流浪犬收容场所照顾犬只所支出的费用。养犬人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报公安部门。

  流浪犬送收容场所后15日内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准予他人领养。领养人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流浪犬收容场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报公安部门。

  另外,市民从事犬的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其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养殖的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销售的犬只应当有免疫证明、免疫标识和检疫证明。除免疫、治疗、销售等需要外,居民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养殖场地,带出养殖场地应当放入犬笼内。

  反应

        新政策虽好,就怕难贯彻执行

  近年来,港城养犬的市民不断增多,但一直缺乏明确的犬只管理办法。记者了解到,不少城中村拆迁后,一些犬只被遗弃,成了没有“身份”的流浪狗。这些流浪狗并不能确定是否进行狂犬病免疫,经常成群结队地在大街小巷中穿梭,让人担忧。而一些市民由于个人喜好,家中饲养着大型犬、烈性犬,还带着犬只乘车、出入公共场所,给市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我觉得这个《办法》很好,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狗,真不适合在小区里养。”市民陈女士有一个3岁的儿子,楼下有个邻居家里养了两只狗,其中有一只高大凶猛,她非常害怕孩子受到伤害。“儿子还小,路上遇到狗也不害怕,有时候还去逗,我每次都吓出一身汗。

  但是也有市民对《办法》是否能真正落实表示怀疑。“政策虽然好,但是现在的流浪狗太多了,抓也不好抓,还有一些人养大狗养了很多年了,都有感情了,一下子很难处理。”大古城村的崔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60多岁了,前不久刚被流浪狗咬伤过,看到有专门关于养狗的管理办法出台,他觉得很高兴。同时他也担心,《办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市民不配合,尤其是家中养犬的市民,“日照的这些狗确实该管管了,我希望这个管理办法能持续的执行下去,真正让咱们老百姓受益。” 记者 朱红苇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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