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要求,决定于2015年2月-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献血法》、《护士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献血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献血法》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
2.地方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相关部门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支持、新闻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无偿献血制度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血液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情况。
3.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情况。
4.血站建设与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能否与当地医疗发展需求相适应,无偿献血能否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核酸检测开展情况,献血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6.落实《献血法》及开展献血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进一步落实《献血法》以及改进献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护士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围绕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相关文件情况;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以及保障护士合理待遇方面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开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和监督执法情况;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情况。
3.医疗机构落实《护士条例》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依法配备护士数量,并符合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实现护士同工同酬;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护士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和在职培训等方面的权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4.落实《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
2.地方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管理、监督执法有关情况。
3.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情况。
4.医疗机构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情况。主要包括:诊疗科目登记情况;所需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组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情况;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建立运行情况;器官分配管理情况;相关数据管理情况等。
5.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开展器官移植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进一步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提高器官移植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红十字会。
(二)在《献血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辖区内所有血站及二级以上用血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在《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10%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四)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3-5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3)报送至我委监督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我委将组成检查组,在今年6月对部分省份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厅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