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在全市率先建立全区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近日,河口区卫生计生局联合区司法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台了《河口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缓解医患关系,构建平安医院,创建和谐社会。
一是明确原则,统一入保时间。 保险公司根据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患者的风险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适度、费率适中、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原则,积极开发适合区域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保险产品,切实满足以上各方的多元化需求。全区范围内投保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5年3月1日起,统一按要求进行投保。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保费缴纳,并签订完成保险合同。
二是分类实施,全面覆盖。 全区各公立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照要求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和引导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方案积极参加,实现应保尽保。
三是简化流程,快速理赔。 发生医患纠纷后,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及时派员参与,并收集有关材料。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保险公司理赔员参与认可。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和医调委报案,在理赔人员参与下经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或通过区卫生计生局行政调解确定赔额。索赔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医患双方先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与法律适用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收齐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赔款。
四是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处理政策的宣传和保险知识普及活动,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利用保险工具应对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