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比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住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将更有底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治国,是要让法律能公正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什么行为该严惩,对什么行为应予保护,法律都有明文规定,绝不能因有领导过问就严惩,也不能因没有领导的关注就放纵。司法人员要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神圣的法律负责,坚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活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都需要配套的规定予以细化。《规定》的出台,正是对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的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对那些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震慑。对某个具体案件打招呼,本身就是明显的违纪违法,一般都是暗箱操作,面对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谁还敢肆无忌惮。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对依法独立办案的司法人员的一种保护。如果没有全程留痕的记录措施,领导干部对某个具体案件打了招呼而事后不承认,若出了问题便无据可查,无法倒查责任,“背黑锅”的还是办案人员。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在某些领导干部眼里,依长官意志办案天经地义,法治思维不习惯,法治方式不熟练。只有认真落实好《规定》的要求,让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白“红线”在哪儿、“底线”在哪儿,并对其干预司法活动进行严肃查处,才能杜绝以权扰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尊崇法治权威、恪守法律规则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03月31日04版)
(责任编辑: 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