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环保局科学谋划2016年重点工作
平原县环保工作“十三五”总体思路是: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生态建设,持续推进我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6年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进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按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工作要求,在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的基础上,持续抓好工业点源小型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升级改造工作,力促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小锅炉。同时全面开展表面涂装、有机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整治,基本控制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恶臭气体的随意排放。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建筑(交通)扬尘、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以及渣土车等见效快、影响大的粉尘污染整治。积极推进黄标车淘汰,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监管工作。
(二)落实“水十条”相关规定,推进境内水体全面达标。
在充分调查研究、实地监测、科学确定超标因子和原因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完成《平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2020)》,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工程,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积极推进。积极督导各工业企业加快对全盐量的治理,保障按时段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加强农灌期的工业监管力度,增加农灌河道的监测点位和频次,及时向农业部门和各乡镇通报水质情况,尽量避免农作物受损。进一步巩固海河迎查成果,督促各治污工程稳定运行,发挥效果,确保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畜牧、国土等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实源头控制措施。加大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督导力度,有力推进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确保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三)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服务协同发展。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机关内部各项许可权限,整合简化环评审批的各项前置要求,逐步将总量申请、排污许可证颁发与环评审批合并进行,将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缩短到法定时限的一半,更好地为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继续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提出的,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能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或整改后能够达到的,完善环评手续或备案手续,依法促进企业合法生产,达标排放。
(四)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畅通司法移交渠道,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在现在区域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省环保厅鲁环发[2015]11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方式建立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实现环境监管执法无缝隙、全覆盖。继续保持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按“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费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污染物排放低于标准50%排污费减半征收,污染物在排放50%-75%排污费按75%征收。充分发挥排污费杠杆调节作用,通过严格执行新的标准进一步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
(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化,倡导全民参与环保事业。
积极做好群众环境信访工作,把环境信访作为发现环境问题和与群众沟通的平台,按照换位思考、客观公正的态度积极进行处理,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第一责任,做到有访必到,有查必果,及时反馈,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一是积极推进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提高各项环境许可事项、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透明度,能公开的全部公开,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推进全民参与环保事业的氛围。
(六)廉洁自律、履职尽责、狠抓干部队伍建设。
以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提高现场监察和监测能力,强化规范一线执法。加强事前防范,事中事后督导,做到“及时发现、调查准确、处置到位”,强化后督察,避免问题反弹。加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践行“三严三实”,反“四风”,转作风,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 “不在企业吃拿卡要报、不参与企业环保工程”两条高压线,提高干部队伍执法和服务水平。积极做好招商引资等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