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省环保厅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 鲁环发[2007]67号)自2007年实行以来,在全省环境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和主要水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但随着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该办法也逐渐暴露出了各级环保部门监测职责划分不尽科学,考核谁谁出数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愈加突出,难以充分发挥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因此,省厅2012年第12次党组会议决定,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修改“四个办法”,提高环境监管效率,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二)可行性。为扎实有序推进此项改革,省厅环境监测处会同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研究了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和省厅制定的“四个办法”,选取典型地区开展了广泛的调查,深入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控工作一线了解了实际情况,组织部分市座谈讨论,形成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总结了近几年我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基本情况,找出了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主要原因,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思路与实施建议。2012年省环保厅党组第12次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调研报告,决定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思路,研究制定本《办法》,实行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二、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环保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5、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三、《办法》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一)解决的问题。《办法》科学划分了省、市、县三级监督监测的职责,在继承“四个办法”行之有效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是贯彻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要求的具体规定。这一办法,符合环保部提出的环境管理由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转变,有利于有效避免行政干预,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利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团结起来共同监督排污单位,提高监管效率,为全省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一是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力企业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监测数据省市共享,省市数据不一致的以省环保厅监测数据为准。二是通过环境监测、监控、信访等渠道发现的污染严重的区域或污染源,经全省环境形势分析会确定为环境重点督查对象后,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相关处室和单位实施监察、监测。三是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质量疑似有问题的实施重点检查。四是规范了监测数据审核和报送程序,提高了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超标判定标准。五是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纳入全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以奖代补”考核,确保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