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解读

14.01.2016  19:52

  根据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我厅开展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越法定种类、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方式。

  (三)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开。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四)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严安全等违法行为外,对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方法步骤

  (一)梳理依据。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环保法律10件,行政法规16件,地方性法规10件,地方性政府规章4件。

  (二)明确事项。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项清理,共明确行政处罚事项11种类、198项。

  (三)制定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执法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划分不同3  至4个裁量阶次,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了四个明确: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