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布《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2.04.2015  03:20

  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近日,青岛市公布了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在综合考虑城市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148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二级以上重点医院、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等。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布后九十日内公开如下环境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七)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一)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二)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四)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五)本    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