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08.06.2015  12:47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在环境日来临之际,省法院举行此次新闻发布会,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通报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此,对前来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朋友们表示欢迎和感谢。

首先,介绍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

  为加强对我省环境与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经省编办批准,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环境资源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审判机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适应形势任务的必然要求

  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可持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省法院决定设立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机构——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是省法院党组适应推进生态山东建设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精神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和新要求,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

  由于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是一个新生事物,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还十分缺乏,案件如何裁判还缺少统一的标准。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对于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依法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利于推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当前,各地法院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具体部门不尽相同,个别法院由专门的审判部门负责,多数法院指定不同的部门负责,上下联系和沟通指导不够顺畅。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将发挥统一归口管理的优势,强化对上联系和对下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提升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

  下面,通报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工作情况

  (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制裁作用,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1584人受到刑事追究。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依法及时受理了大批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3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件,判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赔偿2078万元。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东营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原告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德州中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污染企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依法审理、审查和执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通过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监督环保机关依法行使环境资源管理和处罚职权。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支持环保机关制裁环境违法行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环保行政案件1240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743件。

  (二)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

  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全省逐步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2011年10月,东营中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采取“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审判模式,负责审理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及污染环境与破坏资源等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和对下指导工作。全省已有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济宁市高新区法院、济宁市嘉祥县法院、济宁市鱼台县法院、济宁微山县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其中,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设环境保护法庭采取集中管辖模式,即“跨行政区域管辖”(包括三个县、两个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逐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指导工作的归口管理,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通过积极探索和推广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归口审理工作模式,发挥了三大审判的整体合力。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

  (三)制定出台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指导意见

  在做好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和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省法院还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指导意见。2010年1月,省法院出台了《关于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规范我省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海域污染案件的管辖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日前,在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以“生态环境法制保障”为主题的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上述意见获得“制度创新优秀事例”奖。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4年8月28日,省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从16个方面提出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因法律未授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通过司法强制落实环保行政决定,制裁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规范环保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工作的意见》,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于今年5月28日正式印发执行。

  (四)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调研宣传力度

  全省法院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上网公开生效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一些法院的法官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深入宣传讲解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增强环保意识。

  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全省法院紧密结合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研究。2012年省法院确定了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关法律问题的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2013年省法院中标最高人民法院环保与公益诉讼重大调研课题,形成了《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与公益诉讼的调研报告》。2014年青岛海事法院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调研,形成了《关于开展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和公益诉讼情况专项调研的报告》。全省法院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资源审判调研活动,大大提升了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和水平。

  同志们,朋友们,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生态山东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