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与条件
2014年被认为是中国农业与农村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政策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诸如取消农业户籍、新型城镇化、土地的三权分置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粮食目标价格制度等,对农业和农村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总结2014年农业农村工作,研究了依靠改革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全面部署2015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明确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贯彻中央农村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农业和农村政策来实现。其中首要的是把握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离开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就很容易导致行政瞎指挥,致使农业发展遭受损失。就目前而言,提高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认识最为迫切。
全面理解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始于上世纪90年代,其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在这样的口号下出现了公司加农户、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农业组织形式和管理理念。但是农业产业化长期没有解决好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伤害农民利益,甚至排斥农民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试图通过合作社的理念与原则,解决保护农户利益问题。但是农民合作社的产业化问题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有必要重新理解农业产业化问题。
首先,农业产业化要处理好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是衡量农业产业化健康与否的重要标志。那些以伤害农民利益推进产业化的行为是不可持续的,不符合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因此要特别注意两种现象:一是在产业化推进过程中要农民土地而排斥农民的现象,一些农业企业大量租用农民土地,又不能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制造出新的失地农民和失业农民。因此,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努力做到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二是要注意在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的同时,明确农民在农业产业链中的位置。过去有观点认为,农民应该分享整个农业产业链中的利润,实际上只有保障农民生产环节的利益才能为农业产业链提供基础,否则农业产业化就会变形。
其次,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一二三产业融合,一方面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不同产业间的融合互动,处理好三次产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展非农产业带动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将现代产业组织引入农业,加强二三产业与农业的融合互动,把现在仍然相对落后的农业纳入到现代产业体系中去,进而走上一条全产业融合助力农业现代化的道路,这将极大地助力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一二三产业融合也包括农业产业链自身不同阶段和功能的融合。通过鼓励农户多种经营,不仅要实现种植业与养殖业的融合,还要发展农产品加工与营销,充分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和乡村的综合价值,以获得更多的增值收益。一二三产业融合,为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开辟光明前景和广阔空间。
再次,推进农业现代化要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由单纯在耕地上想办法到面向整个国土资源做文章。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农业的高投入、高产出,重视生产而忽视消费,导致农业生产的结构性过剩,片面强调市场调节作用导致农产品价格振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消费导向本质上是需求导向,根据消费者的基本需求确定农业生产的基本结构,才能构建相对稳定的农业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和专业生产格局。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农民的理性选择。我们说是必然趋势,是因为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引发的农业劳动力向非农转移而要求必然进行农业规模经营,一部分人有了稳定的非农收入,为其退出土地提供了条件,也为愿意种地的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可见,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程度。正因如此,中央强调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要防止违反农业发展规律的行政瞎指挥。一些地方政府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为流转而流转,为规模而规模,结果伤害了农民根本利益,也伤害了农业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出现了“非粮化”, “非农化”现象,甚至导致了政府花钱制造规模化荒地的现象。这主要是人们对现代农业、对土地流转和耕地功能的认识存在误区。因此,提高对农业和土地性质的认识,防止土地流转和规模农业发展过程中的行政瞎指挥是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警惕的方面。
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除了土地流转,还可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允许“探索、探索、再探索”。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符合农业发展的规律,不管什么形式,政府都要鼓励和支持。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农村耕地自然、自发流转成本最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最小,最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培育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承包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公司等。
理论和实践证明,在诸多主体中,家庭农场是基础,是最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适度规模形式。这是由农业特点和家庭农场特点所共同决定的。同其他农业经营组织相比,家庭农场有五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家庭农场的稳定性和适度规模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运用。大量研究表明,家庭农场比分散的农户更需要科学技术,因为技术的采用可以通过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获得较高的收益。家庭农场的形成可有效刺激对农业科技需求,有利于农业技术采用和生产经验的积累与传递。第二,家庭农场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家庭农场是以获得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其存在前提的,因此有助于恢复农民对土地的感情,确立农民耕地保护的主体地位。第三,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融合,形成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同时可刺激农户的合作需求,为农民的组织化提供基础。第四,家庭农场的形成为政府支持农业提供了明确的受益主体。有效克服以往农业支持存在的因受益主体不明确而造成的支农资金浪费,提高政府支农政策更具针对性和支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五,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文化的传承。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的代际传承,是在家庭环境下的濡化过程。家庭农场的代代相传对传统农业文化的保存和现代农业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传统农业文化中天人合一理念,种养结合与循环利用传统,尊重自然、顺从自然与利用自然的智慧,对现代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条件。农业离不开农民,我们面临的现实是不仅农民数量萎缩,而且素质堪忧。农村青壮年农民急剧减少,农业劳动力老龄化严重,“未来谁种地”备受全社会关注。没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业人才,农业安全就是一句空话。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没有人,没有劳动力,粮食安全谈不上,现代农业谈不上,新农村建设也谈不上,还会影响传统农耕文化保护和传承。”正因如此,吸引有志于农业的年轻人务农,把他们培育成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随着农业发展形态的变化和农业市场化程度加深,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农业生产领域加快向产前、产后延伸,农业产业链在延长;二是农业的多功能性得到重视和开发;三是随着土地流转加速,适度规模经营化水平不断提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在迅速增加;四是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农业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广泛采用先进的经营方式、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把产前组织、生产过程和产后服务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条,这就要求现代农业的从业者与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经营要求相适应,具有先进耕作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拥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善于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求。没有大批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完成这样的转变是不可能的。
其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看到,传统农民由于老龄化和知识老化难以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承担者,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个体形态必须是新型职业农民。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构成单元和细胞,对于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其三,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是“人的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素质,推动“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齐头并进。应该看到,农村衰败不仅影响农业生产,也中断了传统文化的传承路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为农村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力量。农民是乡村建设的主体,但是农民主体地位作用的发挥需要具有新知识、新理念和参与能力的新型农民。无论是农村的政治、民主建设,还是文化建设或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都离不开新型职业农民。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和谐农村社会是由农民自己主导的,人际关系的和睦、利益关系的调整、权利诉求的表达等都受农民素质的影响和制约,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互动取决于行为参与者的知识结构、教育水平和信息加工能力,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农民教育和观念改变的基础上。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不仅为现代农业提供了高素质的劳动者,也为乡村发展提供了高素质的建设者,在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文化传承、民主管理等方面,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