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抓好“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
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工程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打击危害生产安全领域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 2015 年 12月 16 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刻认识《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
《解释》全文共 17 条,针对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一些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多个方面。《解释》的出台,对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推动安全监管,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隐患集中行动深入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二、积极组织,多渠道宣传,确保宣贯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充分利用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突出《解释》的关键内容,重点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量刑入刑标准,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形成对各类人员,特别是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强大震慑,倒逼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同时,利用公益短信、报刊、网站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发送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共同关注。
(二)积极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辅导班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提升依法执政能力。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参建单位的宣贯,把学习《解释》纳入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课程,并认真进行考核,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培训学习《解释》工作。
(四)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要严格落实“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的要求,坚持以案释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选有针对性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结情况,使广大群众在案件剖析中感受法律权威和正义,领悟法治精神。
三、加大组织培训力度,确保相关精神贯彻到位
各有关单位要把《解释》纳入全员培训内容,及时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把精神宣贯到每个班组、每个员工,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各类人员要认真对照岗位职责,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全面开展反思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
四、做好“送法到一线活动”
2月份,市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开展“送法到一线活动”,组织编印《解释》单行本和挂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放至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发放及签收情况存档备查。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将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公示)栏、教育培训场所等显著、醒目位置。各级各部门印制发放张帖工作于2月底前完成。
请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2月28日前将学习宣传培训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电子版)报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联系电话:66605661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om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