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鲁财工〔2016〕16号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2〕8号)精神,对2012年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二、督查范围
全省行政辖区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的企业。
三、时间步骤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拟自2016年10月开始,12月结束。整个督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各企业对照鲁财企〔2012〕8号文件开展自查,并认真填报本单位2012年至2015年《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于10月25日前报当地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分年度填报《XX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于10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省煤炭工业局。
(二)执法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县两级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查,对未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市专项督查情况总结应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省煤炭工业局。
(三)抽查督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省煤炭工业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部分重点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如实填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登记表》,相关数据要与企业财务报表、台账对照核实,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各级要认真组织做好专项督查,严格按照鲁财企〔2012〕8号文件规定,通过查看财务报表、台账、购物清单、实物等形式,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认真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严格执法。对督查中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要予以纠正,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及时总结上报。各市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督查情况,汇总填报2012年度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对督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8266962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安监局联系人:李延路;联系电话:8179216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煤炭工业局联系人:刘钒;联系电话:6862767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
2. XX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