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完成划定 将实行严格保护
29.09.2016 17:44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规划》共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533个,分属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4种功能类型,总面积20847.9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面积的13.2%。主要分布在胶东半岛、鲁中南山地、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区域。
对生态保护红线,我省实施分类管控。《规划》提出,I类红线区除必要的科研、保护活动外,严控开发建设;Ⅱ类红线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有损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
红线的划定,不是简单地将“禁止开发区域”叠加
规划起草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标准政策部主任史会剑介绍,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全部区域,以及重要水源保护地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此外,还有用数学模型评估和实地踏勘出来的极重要、极敏感区域。
比起“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更具强制性。以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虽各有管理条例,而生态保护红线依据的是环保法。“这次,即便是通过模型评估出的区域,被纳入了生态红线,不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也没权变更。”史会剑说。
在划定生态红线时,技术专家与市、县政府也曾就空间用途出现过争议。“有争议的,我们尽量先保护下来。保护是一把双刃剑。既不能划得过大,也不能划得不足,要做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史会剑认为,“以后,政策到位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省正在加紧政策制定。按照《规划》列出的责任分工表,我省主要的“政策包”包括生态补偿办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绩效考核办法等。其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办法将在2016年12月制定完成,后两项将在2017年12月制定完成。
名词解释: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系统完整性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守与监管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强制约束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环境准入制度,增强约束力;协同增效性要求红线划定与重大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与生态保护现状以及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增强保护效果;动态平衡性是指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操作可达性要求设定的红线目标具备可实现性,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保护红线大事记: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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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201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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