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让破坏环境者觉出“疼”

08.03.2017  12:34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出台,标志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速推进。据悉,今年,山东省将系统构建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管理和损害修复等制度体系,确保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了包括山东在内的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此前,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存在“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在国家层面开始部署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

  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说,这一制度将对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补充,让违法排污、破坏环境者觉出“疼”来,甚至倾家荡产,迫使排污单位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困局。(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