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单位不给报销 仲裁:公司应承担
春节过后,烟台市区各大招聘会迎来找工作潮,记者调查发现,应聘者无论寻找什么类型的工作,都会先问问用人单位交不交保险,再考虑是否继续应聘。市民崔女士联系本报记者称,她就因当年找工作时不了解保险政策,造成今年生完宝宝用人单位拒绝报销生育费用。
不了解社保“稀里糊涂”找工作
2012年6月,崔女士从职业学校刚毕业到莱山区一家食品加工公司应聘。当时的崔女士才22岁,还是个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对社会保险政策并不了解。应聘成功后,崔女士只沉浸在开心的喜悦中,并没有向单位询问具体的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就匆匆办理手续上岗工作了。 当月,该公司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与崔女士协商按月支付崔女士300元的社保补贴作为补偿。“稀里糊涂就答应了。”崔女士告诉记者,她以为单位这样做就算给自己交社保了。工作一年后崔女士结婚了,在2014年4月初,她查出自己怀孕。 “幸福来得太突然,没想到生完孩子报销医疗费时,我傻眼了。”崔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今年1月中旬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崔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仅为崔女士发放了待岗生活费,并未为崔女士报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为生育保险待遇犯难
崔女士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到,如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便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并按月享受生育津贴,但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为其报销。了解了相关政策后,崔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崔女士找到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报销生育医疗费,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公司方面表示已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对崔女士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且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公司也为崔女士发放了产假期间的生活费,便拒绝了崔女士的要求。
生育保险待遇应由单位买单
崔女士认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每名女职工享有的特定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其相应的损失。因此,崔女士向市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足生育津贴差额,并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市劳动仲裁认为,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共同的义务。该公司未为崔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社保补贴的方式支付,虽经崔女士同意,但仍与法律规定有悖,该行为不能得到认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该公司未与崔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崔女士的生育保险待遇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的途径报销,确对崔女士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裁决崔女士应享有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均由该公司承担。
相关衔接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对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生育医疗费,主要为两部分,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015年之前,我市对生育医疗费是实行定额支付,如产前检查费,定额800元;正常生育的,定额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3500元。2015年1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按照女职工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结算,大幅度提高了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