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我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我办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发布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月13日,共收到电子邮件、信函2000余封。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群众意见进行了分类研究,对合理意见尽量予以采纳。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这次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和认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有关问题发表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谨向参与立法征求意见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通过认真梳理归纳,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再生育政策方面,主要包括:部分农村双女户建议可以再生育;建议再生育情形第五项删掉“均随前婚配偶”的限制条件等。
经研究,征求意见稿中再生育的五种情形基本上能够涵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同时根据群众意见,经论证,删除了再生育情形第五项中“均随前婚配偶”的表述。另外,为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一项,以照顾到个别群众的特殊情形。
二、产假方面,主要包括:建议高龄产妇可以再延长30天或者二胎再延长,同时要保障妇女儿童、用人单位的权益;已经合法生育的正在休产假的,希望能够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等。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论证,认为从妇女产后康复时间、婴儿母乳喂养需要等方面考虑,产假增加六十日较为科学,通过立法调研收集的情况和民意调查情况来看,增加六十日产假也较为合理。与外省规定(广东、北京增加30天)相比,我省鼓励合法生育的产假目前是最长的。已经合法生育正在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研究。对于延长男方护理假的建议,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暂未采纳。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主要包括:建议对抢生的免于征收,或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减轻征收等。
经研究,所提建议基本属于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际执行问题。1月1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省条例时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普遍予以降低。比如: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方面,主要包括:建议城镇居民参照农村奖励扶助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建议改变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等。
经研究,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失业、无业、自谋职业)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空白,增加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同时,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企业职工退休奖补规定未做修改。
五、晚婚假方面,主要包括:建议保留晚婚假,婚假要继续延长等。
经研究,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我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也相应修改了相关条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