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责任和担当铸就青春

02.06.2015  18:17
  在刚刚结束的寻找全省“最美青工”活动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扈琳被评为山东省“最美青工”,并被共青团山东省委授予“山东省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是全省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法官。一名年轻的女法官是如何从众多青年才俊中脱颖而出的呢?通过扈琳工作中的点滴也许能一窥究竟。

  干事业有股拼劲

  “扈琳在工作中充满着活力和激情,有着年轻人的拼搏进取精神。”济宁中院民五庭负责人吕东这样评价道。

  2006 年,扈琳毕业于青岛大学,以专业第一的成绩被保送本校研究生,同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研究生期间,她攻读诉讼法学专业, 2009 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入济宁中院。

  工作后,扈琳从事传统民事案件二审审判,案件数量多,矛盾集中。作为庭里的业务骨干,她不仅要审理大量的案件,还承担着指导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等工作。

  2013 年,扈琳成为了一名母亲。刚休完产假,她就将孩子交给父母照顾,一心扑到了工作上。

  上班后的第三个星期,孩子生了一场重病,先是痢疾性腹泻,因抵抗力下降又引发了感冒,伴随着出现了高烧、幼儿急疹的症状。为了照顾孩子,扈琳趁中午休息的间歇,回家带孩子去医院打针,然后再返回单位上班;晚上回家,拖着疲惫的身体再照顾孩子,直到孩子彻底康复。在这期间,她没有耽误一天工作,没有缺席一次庭审。

  自2011年起,扈琳每年审结案件超过200起。2014年审结案件245起,是当年全庭办案数量最多、全院唯一全部结案的法官,且无一被再审改判,无一引发当事人缠诉上访。

  辨是非有双慧眼

  “审判工作不是简单地将法条与事实对接,而是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生活经验和智慧,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拨云见日,公平公正判决。”这是扈琳在审理案件中总结的心得。

  2014年,扈琳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柯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判决陈某赔偿其损失。陈某上诉认为柯某并非是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而是自伤,其在受伤当日医院的就诊资料中已自认。

  扈琳在阅卷时,感到有些疑惑:柯某为何在医院自述摔伤,又为何没在受伤当日住院手术?凭着几年来积累的审判经验,扈琳感觉柯某受伤的原因并不一定像其在病历上自述的那样。带着疑问,她来到陈某开办的水泥制品加工厂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与柯某一起干活的工友证实了柯某确实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陈某陪同其一起去了医院。在医院,陈某让柯某说是摔伤,以便通过医保可以报销一定费用,减少花费,并保证自己一定会对柯某的损失负责赔偿。后来,因为柯某伤残,陈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大才反悔。随后,扈琳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柯某收到判决后对扈琳表示由衷的感谢,而陈某也未提出申诉,服从了二审判决。

  对群众有颗爱心

  扈琳常说:“ 法官爱民亲民就是要做个有心人,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需要,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的群众满意案。”

  在工作中,扈琳总结了“四步调解法”:首先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然后从细节入手,消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生疏感;在审判和调解过程中保持不偏不倚,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找到双方争议所在,做好双方的桥梁,促成当事人和解。

  靳某电动车上的塑料管材脱落在路面上,致祝某摔成重伤,一审判定靳某赔偿祝某的合理损失。靳某不服,提起上诉。扈琳在阅卷时注意到靳某系东北人,在济宁只是暂住,直接判决,执行工作将有困难;而祝某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她认为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

  在与双方沟通时,祝某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积极调解;靳某则表露出能拖则拖的意思,表示赔偿数额太多,不情愿调解。扈琳一方面对靳某进行道德教育,告知其祝某因为此次伤害带来的痛苦;另一方面向他讲述逃避执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几轮“讨价还价”后,最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和赔付时间,纠纷得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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