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文广新局、财政局,省直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有关高校:
近日,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今年重点补助两类非遗项目: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重点支持传统戏剧(京剧除外)项目。主要支持开展传统剧目排演、以演代训培养后继人才,支持范围包括剧目整理、剧装道具购置、排练场所租赁、剧目排练、公益性演出、进校园等。
(2)重点支持民俗类按照传统方式举办活动的项目,支持范围包括:传统活动仪式组织、社会宣传、活动保障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传习补助经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传习补助经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各项传习活动。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
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支持:依托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设立项目传习点;在传统村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等。
(四)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经费(限省非遗保护中心申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急需抢救性记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并具体组织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可申报10人。
资金申请额度按照2015年度本省开展抢救性记录招投标资金平均额度测算,以前年度抢救性记录结转结余资金结转到2016年度使用。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普及培训经费(限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申报)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办非遗函〔2015〕581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首批参与院校名单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14号),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普及培训,两高校根据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确定的普及培训班方案,向省文化厅提出资金需求并填写补助经费申报书。
二、申报要求
(一)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开展培训,应详细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传习点建设应明确传习内容、考核依据等。
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二)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经费申请书,由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3月1日前将申请报告(财政文号)、材料(相关表格从省文化厅官方网站下载)纸质文件及其电子版正式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处、财务处和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省直单位和高校直接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三)加强拨付资金过程监督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和文广新局要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监督申报单位按照批复事项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可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实施完毕后各资金执行单位应提交自评报告,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省文化厅备案。
三、联系人及电话
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蒋士秋
电话:0531-86568889,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文化厅财务处 王会
电话:0531-86568863,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焦艺柯
电话:0531-82669750,邮箱:财政内网邮箱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山东省文化厅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doc
2.重点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doc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doc
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申报书.doc
5.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补助经费申报书.doc
6.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doc
7.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