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种情形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12.2018  15:22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实施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等4种情形,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适用范围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责任分工

(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实施信用修复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初审。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出是否移出决定。

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人员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经本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报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开通使用后,登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完成初审。

(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5.更正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

6.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

7.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在公示系统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的公示截图;

8.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