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作为家庭成员申请经适房后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27.02.2015  20:10

   中国山东网2月27日讯 (记者 张敏敏)烟台市芝罘区王女士的妹妹一直没有结婚,跟父母住。由于妹妹眼下买不起房子,王女士想帮妹妹申请公租房,但是对相关的政策又不了解。王女士只好向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栏目求助。

  求助:未婚女青年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王女士告诉记者,妹妹是烟台市芝罘区户口,一直未婚,和父母同住。因为妹妹近期没有结婚的打算,也买不起房子,王女士想帮助妹妹申请公租房。

  “我们想申请烟台市芝罘区的公租房,不知道大龄未婚女青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政府是否有相关的优惠政策?”王女士说。

  另外,因为几年前,父母曾经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目前房子由老两口住。王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会对妹妹申请公租房造成影响。

  回复:已经作为家庭成员申请经适房后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记者从烟台市芝罘区房管局了解到,要申请公租房,首先要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常驻城市户口3年以上;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9660元;三是名下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另外,申请人的条件不同,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一些其他要求。

  因为王女士的父母几年前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的妹妹作为家庭成员,名义上已经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不能再申请公租房。因此,王女士的妹妹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如果她现在已经结婚了,那么无论她的户口在不在父母名下,她如果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父母居住的经济适用房也不会对她造成影响。”烟台市芝罘区房管局工作人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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