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长友:赋予地方城市立法权 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在会上发言。(齐鲁网记者 于鹏 摄)
齐鲁网北京3月10日讯(特派记者 满倩 孔冠军) 3月10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山东代表团今天上午在住地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在会上发言。
申长友认为,健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等重大命题,进行了修改。每一处修改都蕴含深意,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这次修改完善,符合时代要求,回应了社会各方面的期待,开启了新形势下我国立法改革的序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申长友表示,他完全赞同《立法法》修正案的草案。
要把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放在首位
“提高立法质量是贯彻实施《立法法》修正案的关键,必须科学民主推进。”申长友提到,立法是法治之基础,良法才能善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抓住了关键,《立法法》的修改提示我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制订法律法规之双赢,只有有机统一,协同发力,才能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时代要求。
申长友举例说明,特别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做出的全面修订,《环保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其内容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特别是对环境违法处罚轻,违法成本低,这次《环保法》修改历时四年,历经四次审议和两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修改力度、历时时间和审议次数在我国立法史上都少见。特别是加大了对违法处罚力度,引入了按人处罚、行政拘留手段,被学界推为铁腕治污。”申长友评价说。
申长友提出,下一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把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每一部法律都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遵循事业发展规律,审视所涉及行业、领域的走势,确保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
赋予地方城市管理立法权
“扩大地方立法权,为地方事业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申长友认为,必须全力做好承接准备工作,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和亮点。
过去地方事权和立法权不匹配,工作经常处在尴尬境地。申长友以城市管理为例进行说明,“很多地方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越来越受到制约。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城管执法仅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这一程序法成议的,执法依据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多数是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已经不适应目前城市管理工作需要。”
申长友认为,赋予地方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权,有利于各地从实际出发,为加强城市管理制订法规。近年来结合全国创建卫生城市,东营市探索制定了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卫生城市创建中,东营市以全国地级市第五名的成绩创建为全国第四届卫生城市。但是创建的成果迫切需要立法固定下来坚持下去。
代表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申长友还提出,人大代表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要求部门规章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权利的范围,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等等,都蕴含着深刻的法治精神。
申长友建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专业培训,推动高质量立法。在立法之前,省人大立法工作机构提前介入,进行指导,防止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
另外,申长友还在发言时提出,“尽快赋予东营市地方立法权”。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批复了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两个国家发展战略。申长友介绍,“东营市作为唯一全部纳入黄蓝两大战略的市,尽快赋予地方立法权,有实力基础,有现实需要,有强烈诉求。”
“实施黄蓝国家战略,有许多先行先试的事项。比如说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们探索了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仅能以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亟需从法律层面做出规范。”申长友说,下一步,要按照省里的安排,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扎实做好地方的立法准备工作。